「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國際移轉訂價發展趨勢及提升課稅資訊透明度,財政部於106年11月1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增訂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有營利事業成員(含最終母公司)者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並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以完備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
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填報及瞭解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相關規定,該所特別整理相關重點如下:
一、營利事業應於申報書封面勾選是屬於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並續填申報書第B6頁,揭露是否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之境內成員、最終母公司、經指定送交國別報告之境內成員或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告之成員及相關資料。
二、營利事業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規定:
適用門檻 |
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達新臺幣30億元,且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達15億元。 |
送交主體 |
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我國營利事業。如集團於境內有2個以上成員者,得指定其中一個成員送交。 |
送交時間 |
辦理結算申報時備妥,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107年底前)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
送交方式 |
採網路申報方式送交者,應併同結算申報案件,於107年5月1日至107年6月25日透過網路上傳集團主檔報告附檔;其他時間應將報告檔案以光碟方式,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
三、營利事業應送交國別報告規定:
適用門檻 |
集團前一年度(即105年度)合併收入總額達新臺幣270億元。 |
送交主體 |
最終母公司在境內:由境內最終母公司送交。 |
最終母公司在境外:得由最終母公司或其指定代理送交成員送交,惟我國無法透過相關協定(如租稅協定、資訊交換協定或主管機關協定)取得國別報告時,應由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成員送交。如集團於境內有2個以上成員者,得指定其中一個成員送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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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時間 |
須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107年底前)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
送交方式 |
採網路申報方式送交者,應併同結算申報案件,於107年5月1日至107年5月31日依規定格式上傳,其他時間則採媒體申報方式遞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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