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為協助各營利事業正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特整理以往常見申報錯誤或漏未申報事項,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遭受補稅處罰。依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自107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該局分別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常見錯誤彙整如下。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未分配盈餘申報常見
損益及稅額計序號錯誤之型態說明:
- 誤填行業代號 營利事業填寫本表時,常有誤填行業 代號之情事,填寫時請注意並查對當 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
- 短漏報收入 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 利息收入及各項補助款等。
- 漏未加計查定課徵 之銷售額 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 統一發票商號,其申報營業收入總額 漏未加計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課 徵之銷售額。
- 專營買賣有價證券 或房地者,未將出 售有價證券及土地 之收入及成本以總 額法表達、或未依 規定合理分攤應歸屬之費用及損失
1.營利事業若為專營買賣有價證券或 房地者,應將其出售有價證券及土 地之收入及成本,以總額法表達, 分別列入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除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及第 24 條之 5 規定辦理者外,應依所得稅法及相 關規定合理分攤應歸屬之費用及損 失,正確計算免稅所得,再自全年 所得額中減除。
2.當期取自國內其他營利事業之股利 收入亦應依上開規定合理分攤應歸 屬之費用及損失。 - 未依規定計算前 10 年各年度可扣抵之 虧損、或重複計算 累積虧損扣除額
1.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 39 條規定, 以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 10 年內各期 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者,各 期虧損數應先扣除依所得稅法第 42 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 額或盈餘淨額,再自全年所得額中 扣除。
2.常見營利事業全年所得額為負數, 仍申報前 10 年核定虧損扣除額,導 致本期虧損金額重複加計以往年度 虧損,而遭稽徵機關調整。 - 逾期繳納稅款案件,將無法適用擴 大書審、藍色申報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
於繳納期間屆滿後 2 日內始繳納應納 稅款者,雖不加徵滯納金,惟仍屬逾 期繳納稅款案件,將無法適用擴大書審、藍色申報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 - 直接以國外收入計 算國外已納所得可 扣抵之限額,造成可扣抵之限額計算錯誤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但 書規定扣抵其中華民國境外所得已依 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 其計算國外已納所得稅可扣抵之限 額,應以該國外收入扣除相關成本費 用後之國外所得額,依國內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為準,而非直接 以該國外收入計算限額。 - 未注意出售投資標 的並無適用所得稅 法第 4 條之 1 或第 4 條之 2 停徵所得稅規定
營利事業出售投資型商品時,應注意 其投資標的如非屬證劵交易稅條例或 期貨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稅範圍,尚 無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或第 4 條之 2 停 徵所得稅規定之適
未分配盈餘申報
- 未自行調整加計 「短漏報當年度所 得之稅後純益」
如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經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所得,致稅後 純益同步發生短漏情形者,辦理該年 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自行調整加 計「短漏報當年度所得之稅後純益」, 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 填寫「彌補以往年 度之虧損」錯誤
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營利 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 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 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 - 減除非經財政部發 布解釋函令核准之減除項目
非經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核准之減除 項目不得列為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第 2 項第 9 款規定之未分配盈餘減項,以 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 減除自行提列之特 別盈餘公積
營利事業除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 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 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外,自行提列 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分配盈餘 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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