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徵範圍一般來說有3點範圍
- 凡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的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經依照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以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稽徵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所增加之應納稅額。國外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有虧損者,也應該併同國內總機構合併計算。
-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所稅所指的營利事業有那些?
所得稅法所稱之營利事業是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那些單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凡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及其他相關稅法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均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營所稅結算申報應於何時何地辦理申報
- 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申報時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 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例如採7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在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辦理結算申報。
營所稅結算申報書區分:
- 經稽徵機關核准適用藍色申報書之營利事業,使用藍色申報書。
- 一般營利事業,使用普通申報書。 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使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營所稅會計年度區間範圍
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可以在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後,變更會計年度的起訖日期,需於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將變更前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
-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 百分之十七。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 元部分之半數。依所得稅規定,說明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基本原則並列舉買賣業、製造業及勞務業或信用業所得額計算公式,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
買賣業:
- 銷貨– (銷貨退回+銷貨折讓) =銷貨淨額。
- 期初存貨+〔進貨–(進貨退出+進貨折讓) 〕+進貨費用–期末存貨=銷貨成本。
- 銷貨淨額–銷貨成本=銷貨毛利。
- 銷貨毛利– (銷售費用+管理費用) =營業淨利。
- 營業淨利+非營業收益–非營業損失=純益額 (即所得額)
製造業:
- (期初存料+進料–期末存料) +直接人工+製造費用=製造成本。
- 期初在製品盤存+製造成本–期末在製品盤存=製成品成本。
- 期初製造成品盤存+製造品成本–期末製成品盤存=銷貨成本。
- 銷貨–銷貨成本=銷貨毛利。
- 銷貨毛利– (銷售費用+管理費用) =營業淨利。
- 營業淨利+非營業收益–非營業損失=純益額 (即所得額) 。
暫繳申報
什麼是營所稅暫繳申報: 郵寄申報暫繳申報是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營利事業,於年度進行中,計算其應納稅額,並以應納稅額之一半繳納於政府的一種制度。(等到年度終了,提出結算申報時,此項繳納之稅款,如抵繳有利餘,並可申請退還。)
辦理暫繳申報的目的是在:
- 減輕納稅義務人於年終結算申報時,一次負擔大額稅款的壓力。
- 便利國庫資金調度。
- 易於掌握課稅資料。
有那些納稅義務人需要辦理暫繳申報?何時申報?
暫繳申報並不是每一個應納所得稅的納稅人都應辦理,只有營利事業單位,包括各公營及民營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事業需要辦理。 申報時間,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但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申報期間比照曆年制推算,例如採七月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應於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辦理暫繳申報。
那些營利事業可以免辦暫繳申報:
-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扣繳或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者。
- 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凡本年度一至六月份原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嗣於七月一日起經核定改為應使用統一發票,也可以免辦暫繳申報。)
- 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 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 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 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結語:
平心而論,依法納稅是每一個國民應盡的義務,而合法節稅是權利。然而如何節稅,且想要合法節稅,是每一個納稅人最困惑的一項課題. 首先必須先要了解”稅制” 我國稅捐分為國稅及地方稅。國稅是由中央機關負責徵收,除關稅及進口之營業稅、貨物稅與菸酒稅由海關負責徵收外,綜合所得稅、營所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特種貨物 稅 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營業稅及菸酒稅,是由財政部各區國稅局負責徵收;地方稅部分有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契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印花稅等,是由各地方稅稽徵機關負責徵收。
更需了解到每年開徵各項稅制的時間點, 而就營所稅如何合法節稅需有一定的規劃:
- 依交易對象確實取得書有統一編號、公司抬頭、地址之發票(或收據)。
- 銷貨發票品名與進貨品名相同並可供相互勾稽,可完整呈現銷貨成本。
- 各項費用應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取得發票相關文件
- 薪資應繕造印領清冊,超過扣繳金額並依扣繳稅率按時扣繳。
- 加班費免稅標準為一個月46小時;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 伙食費每人每月最高以新台幣1800元為限,超過部份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 交際費依進貨、銷貨、銷貨類型計算合計限額,全年列支總額,不得超過限額。
- 公司戶之活存於年終確定取得扣繳憑單,以免漏列利息收入。
- 索取普通收據請蓋上該行號之免用統一發票章,且顯示有統一編號者方為有效憑證。
- 定期依據期中報表,參考各項費用之限額規定,便於補列各項費用、作合理的節稅規劃。
如就上述節稅方式做有效的規劃,相信一定可達到合法節稅,提高公司獲利的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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