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國內產業,為振興經濟,刺激民眾消費,政府於7月15日推出振興三倍券。民眾持三倍券向使用統一發票之商店消費時,店家應依收受之全部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振興三倍券之性質
振興三倍券之性質屬現金禮券,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規定,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又依紙本三倍券使用規範,不得找零。消費者持面額500元紙本三倍券,向使用統一發票之店家購買定價480元之商品,因店家不找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店家應就收取之金額5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消費者持2張200元紙本三倍券,差額80元以現金支付,店家應就收取之全部金額480元開立統一發票。
店家收取振興三倍券須按消費總額開立統一發票
民眾使用振興三倍券消費時,店家須連同收取三倍券金額計入,按消費總額開立統一發票;惟邇來迭有民眾反映,部分店家收受振興三倍券以未收取現金為由拒絕開立統一發票,或僅就差額收取現金部分開立發票,上述行為已分別構成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等違章漏稅情事,一經查獲,店家除補稅外還須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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