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利事業各種固定資產,應依其種類,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依所得稅法第51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得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且應於開始提列折舊之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財產目錄中註明。
如何提列固定資產折舊
一、何謂固定資產?
一般來說一家公司添購固定資產,例如購買生財器具電腦設備,購入的金額很大,就必須按照年份提列折舊,才有辦法精準的算出實際公司的資產還有多少,大部分的固定資產指的是企業用來生產產品或者提供勞務,預計會使用超過一年的資產。
固定資產在正常營業程序中,不以出售為目的種類分為以下兩種:
(1)有形資產-生財設備、機器、不動產等
(2) 無形資產-商標權、商譽等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的方式可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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