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122條三讀通過,企業人資該如何因應?
強制執行法條文(修法前)第 122 條
-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 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立法院於2018年6月13日三讀通過強制執行法,究竟對企業主或是員工的影響有哪些呢?讓我們簡單的帶大家來了解吧!
- 民國107年6月13日修正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文
新增第3項至第5項規定,明定第2項「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認定標準:
第3項: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其數額,並
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第4項: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第5項: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3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
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 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本次修法主要訴求是維持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保留最低其基礎的生活費用,但就上述修法內容來看,其最低生活費不僅僅只看員工單一人比照衛生福利部公告的各地區每月生活費用,而需連同員工本人之共同生活親屬也一併納入計算考量。
修法的計算方式
舉例來說:員工A現居住地設籍在台北市,參考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基本生活費1.2倍為19,388(元),同時其有需扶養的共同生活親屬配偶B與眷屬C,則員工A的基礎生活費用算式為 19,388 *2(員工A與配偶B) ,再加上19,388/2 (眷屬C),合計金額48470(元)。
現行企業人資在替員工伸張自己的法定權利時,也需特別注意原始的執行命令,若原始的執行命令尚未被撤銷,則每月仍需依照原始的執行命令來進行債權扣款,待有新的執行命令下來時再替員工做扣繳方式的調整,避免後續當債權人收不到債款時衍生了其他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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