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的義意
1.營業稅意義:營業稅是對營業人的銷售行為課稅,不論其銷售目的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我國現行營業稅以加值型營業稅為主(即賣價超過買價的加值部分,透過進、銷相抵的方式課稅按一般稅額計算)。
2.業稅的課稅範圍: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摘自營業稅法第一條)。
3.納稅義務人:(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含公私營及在本國之外國企業)(二)進口貨物之持有人或買受人(摘自營業稅法第二條第一、二款)。
營業稅率:
種類 | 稅率 | ||
一般稅率 | 5% | ||
特 種 稅 額 | 金融業 |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 證券業、短期票券票、典當業 |
5% |
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 | 1% | ||
特種飲食業 | 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 | 15% | |
酒店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 | 25% |
營業稅計算方式:
應納或溢付稅額= (銷項稅額-銷貨退回或折讓退還之稅額)-(進項稅額-進貨退出或折讓收回之稅額-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 營業人的那些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
-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 自用乘人小汽車。
- 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違章補開」者,但該統一發票係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者不在此限。﹝摘自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稅免稅項目:依據營業稅法共有三十二項,常見的有
- 出售土地
- 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 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其收穫或捕獲之產物。
- 供沿岸、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漁網及其用油。
- 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
營業稅適用零稅率項目:
- 外銷貨物。
- 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 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 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 國際間之運輸。
- 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 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摘自營業稅法第7條)
申報期限:
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稅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每月為一期,於次月十五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摘自營業稅法第35條)。
申報方式:
人工申報
媒體申報
網路申報
企業常見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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