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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新制完整解析

2026 請假新制,您修正了嗎?

2025年12月17日

改革緣起與生效時程

近年來,台灣職場長期存在「不敢請病假」的現象,勞工往往因擔憂績效考核受損、全勤獎金被扣,甚至影響升遷,而在身體不適時仍勉強出勤。因有航空公司的空服員「抱病出勤」而不幸驟逝的社會事件引發各界對「出勤主義」與勞工健康風險的高度關注,也促使主管機關重新檢視現行病假制度。
為保障勞工健康權,並降低帶病上班所衍生的職災與公共衛生風險,勞動部正式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第 9 條,並新增第 9-1 條,確立以「健康風險管理」取代過往以出勤率為核心的管理思維。

生效日期:2026 年(民國 115 年)1 月 1 日正式施行

適用對象:受《勞動基準法》保障之全體勞工

核心變革一:病假權益的「10 日保護傘」

新制最關鍵的變革,在於為「普通傷病假」(一般病假)劃定明確的法律保護線,限制雇主因勞工生病請假而進行懲罰性管理。

1. 「10 日」門檻與不利處分之禁止

規定內容: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 10 日者,雇主不得因勞工請病假而做出任何「不利之處分」。

不利處分之內涵(依勞動部說明,包含但不限於):

扣發不符比例原則之獎金

  • 降低年度考績或績效評比
  • 影響升遷資格或職位晉升
  • 剝奪選班、排班權利

取消原有福利(如優惠機票等)

  • 立法精神:病假不應被視為怠惰或工作態度不佳的證據,勞工於身體不適時安心休養,屬於基本勞動權益。

2. 超過 10 日的考核原則

若勞工一年內普通傷病假超過 10 日,雇主於進行人事考核時,仍不得僅以病假天數作為唯一或主要評價指標。 雇主應綜合考量勞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態度與實際績效。即便病假天數較多,若勞工在實際工作期間表現良好,雇主仍不得無故給予低考績或負面評價。

3. 「10 日」計算之排除說明

本次修法所稱「10 日」,僅指實際請休的普通傷病假日數。依其他法令已有保障、且本來即不得作為不利處分依據的假別,不列入此 10 日計算範圍,例如:

  • 生理假(每月 1 日,全年 3 日內不併入病假

安胎休養假

上述假別本即不得視為缺勤影響考績或全勤獎金。

核心變革二:全勤獎金計算新制(比例原則)

過去實務上常見「請一天病假即扣光整月全勤獎金」的作法,已明確不符新制精神。修法後,全勤獎金的扣發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1. 廢除「全有全無」制

新制規定:
雇主若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扣發全勤獎金,僅能依請假日數按比例扣除,不得因請假 1 日即扣除全額獎金。

計算範例:

每月工資 33,000 元,其中包含 3,000 元全勤獎金

  • 當月 30 日,請病假 1 日,可扣金額上限:3,000 ÷ 30 = 100 元

2. 不得視為缺勤影響全勤獎金的假別(法源釐清後)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明定,下列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影響全勤獎金:

  • 婚假
  • 喪假

公傷病假

公假

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第 7 條請事假

  • 另依其他法令(如《性別平等工作法》)已有保障者,例如陪產檢及陪產假、生理假等,本即不得作為不利處分或扣發全勤之依據,惟該等保障並非本次《請假規則》第 9 條新增內容。

3. 全勤獎金的工資屬性與加班費

若全勤獎金屬於每月固定發放之經常性給與,原則上屬於工資的一部分。雇主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及加班費時,應依實際制度認定是否將全勤獎金納入計算,避免產生少給加班費的違法風險。

四、核心變革三:舉證責任倒置(雇主負證)

為避免勞工因舉證困難而無法主張權益,新制在程序上採取舉證責任調整。

1. 勞工僅需「釋明」

工若於一年內病假未滿 10 日,卻遭受不利處分(如考績降低、獎金被扣),僅需向主管機關或法院說明受處分事實。

2. 雇主負舉證責任

雇主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該處分係基於工作表現或其他合理因素,與勞工請病假無關。

無法舉證者,將推定違反規定。

五、核心變革四:事假與家庭照顧需求的彈性化

1. 因照顧家庭成員之事假可「以小時計」

  • 依修正後第 7 條規定,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而請事假時,得擇定以「時」為請假單位。

此舉提升勞工處理臨時照顧需求(如回診、接送)時的彈性,避免為短暫事務請整日假。

2. 病假單位的協商機制

雖然法律原則以「日」為單位,勞雇雙方仍可協商約定以「小時」或「半日」方式計算病假。

  • 折算後未超過 10 日者,仍適用「不得為不利處分」之保障。


六、罰則、程序與企業應對

1. 違法罰則

違反病假不利處分、舉證責任等規定者,依法可處 新台幣 2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事業單位名稱

2. 請假證明文件

  • 雇主仍得依法要求合理之請假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收據、藥單等),相關程序應事先於工作規則或契約中明訂。

3. 工作規則之調整

企業應配合法令變更,適時修正工作規則與請假辦法,並依規定程序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及公告揭示。

4. 數位化管理建議

面對按比例扣款、小時計假等新制需求,建議企業導入人資系統以降低人為錯誤與法遵風險。

從「全勤」走向「績效與健康並重」

2026 年的新制,象徵台灣職場從單一出勤導向,轉向以健康與實質績效為核心的管理模式。
透過禁止不利處分勤比例扣發與舉證責任倒置,新制不僅保障勞工健康權,也促使企業重新思考績效評估與激勵制度,朝向更永續且人性化的職場環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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