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結算使用媒體申報,企業應注意那些事項?
Q1: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何時辦理?
- 採曆年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末日如遇例假日,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申報時登記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 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例如採7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在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內辦理結算申報。
Q2: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媒體申報之套裝軟體來源為何?國稅局可提供那些輔助工具供營利事業單位使用?
- 請自行開發或向電腦公司購買套裝軟體、或向各地區國稅局索取申報光碟或透過網路下載建檔程式(網址:http://tax.nat.gov.tw/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 惟為避免退查次數過多,徒增徵納雙方之不便,可向各地區國稅局索取申報光碟或透過網路下載審核程式,於辦理申報前先行檢測媒體申報檔案(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Q3: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媒體申報,是否須事先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 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媒體申報,毋須事先向國稅局提出申請,請直接依作業要點規定以媒體檔案代替結算申報書並檢送相關附件辦理申報即可
Q4: 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媒體申報應檢附資料?
(一)應檢附資料:
-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1式2份。
- 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1式2份。
- 資產負債表1式2份。
- 未分配盈餘申報書1式2份。
- 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含相關附件)。
- 貼妥外標籤之媒體檔案光碟片。
-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單位,應依出資人人數影印「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俾供出資人併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二)申報資料中之營利事業投資人分配盈餘表如筆數過多,可將投資人分配盈餘表媒體檔案另依作業要點參規定製作,於營所稅媒體申報時一併移送所轄各局任一分局、稽徵所,並請於「網路申報總表」下方列示另採媒體申報及採附件方式申報註記,蓋章後併同其餘之申報資料辦理申報。
Q5: 營利事業所得稅媒體申報可否分次辦理申報?
- 媒體申報無論是否初次申報或更正,每次均應彙送全部資料,不可只送部分資料辦理申報或更正。
Q6: 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範圍?
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範圍: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申報書。
1.屬會計科目特殊行業(如金融業及保險業等)之申報案件,不可採用網路及媒體辦理申報。
2.下列申報案件,可採用媒體辦理申報,惟不可使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
①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
②逾期結算申報案件。
(二)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本項資料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9頁書表,得另採媒體申報。
(三)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資額)轉讓通報表:本項資料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C4頁書表,得另採媒體申報。
(四)投資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本項資料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13頁及第A14頁書表,得另採媒體申報。
(五)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申報明細表:本項資料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19頁書表,得另採媒體申報。
(六)以技術或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申報明細表:本項資料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20頁書表,得另採媒體申報。
(七)國別報告書表及集團主檔報告:
1.國別報告書表包含國別報告及附表-跨國企業集團國別報告成員名單,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得使用網際網路傳輸送交或另採媒體送交。
2.集團主檔報告,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得透過營利事業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電子送交系統上傳送交或另採媒體送交。
3.下列送交案件,可採用媒體辦理送交,惟不可使用網際網路傳輸送交:
①連結稅制案件。
②年度特殊會計年度案件。
③中途變更會計年度之結算申報案件:會計年度起迄期間小於12個月且非新開業者。
(八)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屬特殊會計年度或逾期申報案件可採用媒體辦理結算申報,惟不可使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
(九)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申報案件可採用網際網路傳輸或媒體辦理申報。
(十)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得使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
Q7: 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可享受那些獎勵?
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109年底以前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並改使用電子發票,經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及短、漏報營業收入情事者,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得於103年度或變更年度起至112年度止,適用下列規定:
(一)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純益率標準得降低l個百分點。
(二)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個百分點。
(三)所稱「經營零售業務」,係以對最終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為主要營業項目,例如從事零售、餐飲、旅宿及服務等業務。
(四)適用前揭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結算申報時檢附稽徵機關核准使用電子發票之函件影本,並在結算申報書第1 頁右下端(第102欄)填註核准年月,以憑審核。
Q8:108年5月1日起,提供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案件全年網路申報及附件上傳服務。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自108年5月1日起,提供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案件全年網路申報及附件上傳服務,相關申報軟體將於每年公布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供申報單位下載。決、清算網路申報案件之所得資料年度需與申報年度為同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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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