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計算統一發票轉電子發票正是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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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25條、第32條」規定

財政部於105年7月15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25條、第32條」規定,俾利徵納雙方依循。本次修正重點:有鑒於電子發票與收銀機統一發票均具有開立便利性,比照收銀機統一發票,將電子發票排除於按日彙開發票範疇,以減少徵納雙方爭議。此修正條文於「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規定 :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五十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其總金額彙開一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並應在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備考欄註明「按日彙開」字樣,以供查核。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使用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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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月1日起,將不再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

為落實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政策,自106年1月1日起,停止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鑑於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已具有一定程度資訊能力,並配合財政部推動電子發票政策,對於現行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能轉換使用電子發票,應屬簡便,有助於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故自明年1月1日起,將不再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至現行已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仍可使用電子計算機發票屆期落日為止,以避免負擔額外成本。各地區國稅局自105年7月1日起,將針對轄內目前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以及產製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系統軟硬體設備廠商舉辦說明會,宣導政策修正方向,並持續輔導現行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轉換使用電子發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順利落日;至實際落日期間,該部將視實際輔導及使用狀況另行核定。

 

此修正條文於「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5條」規定 :

營業人利用電子計算機製作進銷紀錄,按月列印進貨、銷貨及存貨清單或營運量紀錄清單,並置有專業會計人員者,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前項營業人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時,應檢送下列文件:一、依其使用種類,具備三聯式統一發票或特種統一發票之格式。二、依據會計系統編製之最近月分進貨、銷貨及存貨清單或營運量紀錄清單。三、銷售管理系統作業規定或手冊。四、使用電子計算機設備概況表。五、實施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計畫書。包括實施範圍、預定計畫進度、使用單位名稱    及防弊措施檢查號碼之計算公式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停止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本次修訂於105年7月15日發布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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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現行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轉換使用電子發票

此修正條文於「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2條」規定: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遵循「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5條」規定,因應電子計算機發票即將落日,財政部請營業人儘速規劃轉換使用電子發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財政部105年7月15日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5條修正條文,規定自明年106年1月1日起,停止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進一步說,為輔導現行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轉換使用電子發票,政府已積極透過轄內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等全面加強輔導,並不定期舉辦講習會,宣導政策修正方向,期許電子計算機發票順利落日,至於實際落日期間,財政部將視實際狀況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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