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時新制休假日與例假日,勞基法落實勞工週休二日之部分條文修正

· 勞基法規範,一例一休

勞動部《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次有關工時修法的爭議,起因於法定正常工時雖自105年1月1日起縮減為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但由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之「例假」並未配合修正,仍為每7日休息1日,以致部分企業將每週40小時之正常工時安排於6個工作日中,衍生未能落實「週休二日」之遺憾。為有效落實「週休二日」之立法意旨,勞動部爰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每7日至少應有2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增訂「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算標準並列計於延長工時」,希望從制度上建構「週休二日」之明確法源。

 

例假日、休假日與休息日,如何分辨?

例假日:

根據勞基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做為例假。

一般人的觀念中通常視星期日為例假日,不過就法而言其實只要勞動契約關係存在七天,就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做為例假,且例假未必一定是星期日,只是實務上大多數的事業單位都把星期日當做是例假日。

勞委會八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三九八○五號函也表示:「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並未限定工作場所全體勞工皆應於同一日休息。故雇主可採輪流安排勞工例假之方式以維持業務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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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日:

根據勞基法第三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規定應放之休假日如下: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一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二日)、春節(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及初三)、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勞動節(五月一日)、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國慶日(十月十日)、台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先總統將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及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共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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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三十七條所定紀念日: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國慶日(十月十日)、勞動節(五月一日)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指勞動節(五月一日)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春節(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及初三)、兒童節(四月四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農曆清明節為準)、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休息日:

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新工時制,即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兩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而原來之工時制度為每週四十八小時,兩週則為九十六小時,於新工時制度實施後,合計兩週減少十二小時,這減少之十二小時即為休息日,而勞委會於九十年五月十一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二一二八二號函中稱之為「下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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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為落實週休二日,但考量例假僅限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始得出勤之嚴格規範,經衡平審酌勞資雙方權益,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之2日之休息,採一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之方式,規範休息日出勤之時數並應計入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另明定實施彈性工時於適用例假及休息日規定均應遵守之規範。以周休二日的員工來說,員工若休息日(週六)有出勤,出勤時數應計入延長工時。HR須注意,根據勞基法第三十二條,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2.除維持現行平時工作日加班費計算標準外,另配合新增休息日規定,增訂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時之工資計算標準,休息日工作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給予1又1/3以上;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給予1又2/3以上。另有鑑於勞工休息日出勤工作,將無法獲得充分休息,為使雇主於指派勞工休息日出勤時更為審慎,爰明定4小時以內者、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或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應分別列計4小時、8小時或12小時工作時間及工資。

以周休二日的員工來說,員工若休息日(週六)有出勤,出勤時之工資計算標準,休息日工作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給予1又1/3以上;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給予1又2/3以上。HR須注意,月薪人員於休假日,已給予一倍薪資,若休息日(週六)有出勤前八小時另再給予一倍薪資(1+1),八小時至十小時另給予1/3以上(1+1.34),十小時至十二小時另給予2/3以上(1+1.67)。若修法通過則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給予1又1/3以上(1+1.34),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給予1又2/3以上(1+1.66)

3.《勞動基準法》有關國定假日之規定回歸依照內政主管機關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之規範,全國一致,但考量勞動節之特殊意義,仍於本法內明定「五一勞動節」應予放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