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就應該依法給付延長工時之工資
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俗稱加班),就應該依法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俗稱加班費)。但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針對五大常見加班費違法態樣,重申說明如下:
Q1.公司可以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嗎?
第一類是民眾經常詢問的「公司可以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嗎?」,勞工於平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原則上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始得依同法第32條之1規定實施補休,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
Q3.雇主規定加班未滿1小時不給加班費
第三類是民眾反映「雇主規定加班未滿1小時不給加班費」,勞動部說明,雇主給付勞工工資應計算至分鐘為止,至工作未滿1小時之時間,仍可換算為小時後,再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發給加班費(例如:加班20分鐘,換算為20/60小時計給加班費)。
Q4.雇主計算加班費時以1.33或1.66計給
第四類是「雇主計算加班費時以1.33或1.66計給」,勞動部強調,有關加班費之乘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須視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或2/3以上,雇主若逕自將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之部分予以捨去計算,一定會少算,因而會違反法令所定基準,雇主不可不慎。
Q5.雇主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第五類是「雇主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例假及休息日之期日由勞雇雙方約定。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其加班費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加給;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亦同。惟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誤以為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並無休息日加班費標準之適用,應特別留意,以免觸法。
雇主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如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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