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跨國企業如何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國別報告」

· IFRS,集團帳,營所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

因應國際間要求跨國企業集團資訊透明之發展趨勢,我國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導入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除自94年度開始實施之移轉訂價報告外,增訂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等移轉訂價文據,且各有其適用門檻之規定。跨國集團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成員(含最終母公司),應檢視是否已達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之門檻,應依規定於期限內送交。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之1及第22條之1規定,應送交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之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未依規定於期限內送交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broken image

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相關規定

以往有會計師及跨國企業集團之我國送交成員反映,基於資訊之機密性,境外最終母公司不願將國別報告交由我國境內成員送交,為解決前述問題,財政部已開發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送交系統網頁版並提供英文版,自109年5月1日起正式上線,跨國企業集團境外最終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於境外透過網路送交國別報告,提供營利事業更多元便捷的送交管道。

broken image

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填報及瞭解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相關規定,該所特別整理相關重點如下:

一、揭露是否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

營利事業應於申報書封面勾選是屬於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並續填申報書第B6頁,揭露是否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之境內成員、最終母公司、經指定送交國別報告之境內成員或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告之成員及相關資料。

二、營利事業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規定:

  • 適用門檻
    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達新臺幣30億元,且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達15億元。
  • 送交主體
    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我國營利事業。如集團於境內有2個以上成員者,得指定其中一個成員送交。
  • 送交時間
    辦理結算申報時備妥,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年底前)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送交方式採網路申報方式送交者,應併同結算申報案件,於5月1日至6月25日透過網路上傳集團主檔報告附檔;其他時間應將報告檔案以光碟方式,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三、營利事業應送交國別報告規定:

適用門檻

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達新臺幣270億元。

  • 送交主體
    最終母公司在境內:由境內最終母公司送交。最終母公司在境外:得由最終母公司或其指定代理送交成員送交,惟我國無法透過相關協定(如租稅協定、資訊交換協定或主管機關協定)取得國別報告時,應由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成員送交。如集團於境內有2個以上成員者,得指定其中一個成員送交。
  • 送交時間
    須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年底前)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 送交方式
    採網路申報方式送交者,應併同結算申報案件,於5月1日至5月31日依規定格式上傳,其他時間則採媒體申報方式遞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更多 集團帳合併報表 應用

若想對 企業合併報表 有更完整的了解,歡迎您前往 合併報表 主題館瞭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