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
民族掃墓節、兒童節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若欲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 得經勞資雙方同意實施「8週彈性工時」調整出勤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為應放假之日(俗稱之國定假日)。前述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依法給假並給薪
故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上開2日雇主均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述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雇主屆時如有需要勞工於民族掃墓節及兒童節連假期間加班,以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4月1日及4月3日
二、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4月4日及4月5日
三、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4月2日
提早與勞工約定減少爭議
提醒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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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