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
民族掃墓節(清明節)與兒童節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115 年兒童節為 4 月 4 日(六),民族掃墓節(清明節)為 4 月 5 日(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及勞動部規定,國定假日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予補假。因此,兒童節於 4 月 3 日(五)補假,清明節於 4 月 6 日(一)補假,形成 4 天連續假期。如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雇主應依法給付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規定,內政部所定的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為應放假之日,雇主應確保勞工權益,妥善安排假期或工時調整,以符合法規要求。
依法給假並給薪
依法給假並給薪故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上開國定休假日雇主均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述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最新工資計算方式範例
最新工資計算方式範例勞雇雙方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假設月薪(新臺幣,以下同)36,000 元的勞工(以 36,000元 ÷ 30日 ÷ 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 150 元),出勤 8 小時,於 4 月 3 日至 6 日連假期間,各日得否出勤及其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 4 月 3 日(五)及 4 月 6 日(一):性質為國定假日(分別為兒童節與清明節之補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 × 8小時 = 1,200元。
- 4 月 4 日(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2 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 × 2小時 × 4/3 + 150元 × 6小時 × 5/3 = 1,900元。
- 4 月 5 日(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提早與勞工約定減少爭議
提早與勞工約定減少爭議提醒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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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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