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扣薪,ERP系統如何因應?

法院扣薪機制方式增加,是否造成人資專員計算薪資困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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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債權人債權,兼顧債務人生活所需

消費物價每年都在不斷的調漲,而各銀行發卡門檻降低讓人習慣先享受後付款。社會新鮮人起始薪資不高,加上沒有適當的理財規劃下,若是造成卡債積欠無力償還,最後就會被銀行申請向法院強制執行扣薪。因此,強制扣薪的制度造成人員家庭生活遇到挫折與困難,當法院強制執行扣薪時,需要滿足債權人債權,亦須兼顧債務人生活所需,故於107年6月15日修正施行生效之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增加了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之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該員強制執行之金額依據,此條文的增訂後,對於債務人與債權人的權利與保障是增加,債務人不會因執行法院扣薪造成人員生活不易,而債權人是可以收回債務,創造雙贏的局面。

當公司收到法院的通知信時,往往都會不知所措,經常遇到兩個問題:

  1. 擔心若進行法院扣薪後,人員會不會無法生活
  2. 當收到執行通知時,不能確定是否該執行人員的法院扣薪,正確的方式,當收到法院如已核發執行命令時,公司一定要依照執行命令內容予以扣押債務人薪資,如不予扣押時而造成債權人損害,恐面臨債權人求償。

扣薪問題是實務上常見的強制執行手段,以往公司收到法院薪資執行命令,作法上一律扣押1/3,餘額2/3發給員工。自從107年6月13日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修正施行後,明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下稱基本生活費),以最近一年債務人居住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其數額,而且是隨著債務人扶養親屬人數及比例調整,也就是如果債務人有扶養配偶、父母、子女,都可以依據扶養的比例保留相對應的最低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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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所得債權

所謂「債務人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所得債權」是指每月因工作取得的薪資請求權,項目包括工資及非工資科目,扣除事病假期間後之所得。至於勞健保自負額、福利金及勞退自提等屬於代扣項,並非計算薪資債權時的扣項,於計算薪資債權時不應扣除。接下來是扣押金額計算。由於法條只規定基本生活費不得為強制執行,文義解釋上扣除基本生活費後的剩餘金額可以全部扣押,如此一來變成不論薪資再高,都只保留基本生活費給員工,其餘全部扣押。

 

薪資管理系統可以這樣進行

自107年6月13日起,立法院通過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後,對於公司人事單位每月需幫人員計算法院扣薪金額時,均須檢查法院寄來的強制執行命令的扣薪方式是什麼,再根據扣薪方式進行計算人員法院扣薪的金額,加上薪資對於公司與人員都是很重要的,不容許有計算錯誤發生的機會,法規的調整對於人資單位人員在計算薪資時,也會拉長薪資計算時間,針對目前強制執行法,若是強制執行法院扣薪的方式有以下兩種,分別說明如下:

  1. 按固定比率
    不論人員薪資的多寡,收到法院強制執行命令說明扣薪方式為按固定比率者,每月薪資須扣1/3給債權人。
  2. 保留人員基本生活費
    不論人員薪資的多寡,當收到法院強制執行命令,允許使用保留基本生活費時,才能夠依衛生福利部或各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再依據人員扶養之親屬人數多寡,進行計算法院扣薪金額。
  3. 每年度各地區的最低生活費
    可在衛生福利部網站公告查詢,且每年度需要針對有強制執行的人員修改最低生活費基數,並可以透過系統紀錄人員居住所在地的最低生活費基數,搭配強制執行的扣薪方式,可以輕鬆得到法院扣薪的金額與實際發放給予人員的薪資是多少。如此一來,人資單位人員僅需於系統計算薪資後,核對金額的正確性即可,無須人員一一計算人員薪資。

※ 衛生福利部公告年度各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公告最低生活標準

 

正航解決方案

本次法規異動調整,正航資訊擁有彈性化的參數設計,能即時提供最符合政府法令、最容易上手的操作方式及最快速方便的軟體修正包,讓使用者無痛與法令接軌。正航提供以下解決方案, 

  • 系統記載人員法院扣薪方式。
  • 輕鬆計算【法院扣薪】的金額。
  • 債權人非單一單位時,可按比率平均分攤。
  • 薪資條寄發及工資「各項目」明細計算管理。

 

公司收到執行分署扣押員工薪資執行命令,該怎麼辦?

民眾如有應納的稅捐或罰鍰,逾期未繳納經移送執行後,如查有薪資所得,行政執行分署會對其服務的單位核發執行命令,扣押其每個月應領薪資的三分之一,服務單位應在收到扣押命令所定的期限內,向行政執行分署陳報扣押結果,且扣押命令的效力及於扣押命令到達後每個月的薪資(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及其他職務上之給與等),直到扣押金額清償完畢為止。

每個月所扣押的金額,可開立支票或購買郵政匯票寄交國稅局,代為繳納欠稅款。公司接獲執行分署的扣押命令時,該名員工如仍在職,應確實依扣押命令辦理,千萬不可置之不理,以免移送機關向行政執行分署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對服務單位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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