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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字軌號碼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應行記載事項,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據實載明字軌號碼,避免輸入錯誤,造成買受人及代發獎金單位作業之困擾。
傳統紙本發票之字軌號碼係預先印製,再交營業人使用,尚無發生字軌號碼錯誤之情形。惟電子發票之字軌號碼係由營業人自行輸入,部分營業人未採行自動匯入字軌號碼機制,致生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錯誤,財政部為強化營業人正確輸入字軌號碼之注意義務,爰於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除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尚包含字軌號碼。營業人針對前述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另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使用非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各種類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營業人應賠付溢付獎金。
媒體申報
舉例,甲公司獲配107年3-4月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為AB12345678,開立時誤輸入字軌號碼為AB12349999,該張發票銷售額10,000元,稅額500元,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檢舉後, 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裁處1,500元罰鍰,若該張錯誤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有中獎之情事,營業人應賠付中獎獎金。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之系統或平台,應具備統一發票字軌號碼開立錯誤、重複之檢核機制,並應多利用系統自動匯入字軌號碼功能,以避免營業人因一時疏忽輸入錯誤字軌號碼而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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