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工時勞工亦享有【勞工退休金條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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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為部分工時勞工提繳勞工退休金

不論工作時間長短及計薪方式,部分工時勞工退休金權益與一般全職勞工一致,雇主應以部分工時勞工全月工資所得總額,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月提繳工資提繳退休金,且不得將雇主應提繳退休金的金額,內含於議定之工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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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月提繳工資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而具僱傭關係之勞工,雇主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其按月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事業單位在辦理提繳部分工時勞工退休金時,應以其全月工資所得總額,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月提繳工資。舉例而言,勞雇雙方約定每週工作1日,每日5小時,時薪新臺幣(以下同)200元,勞工某月工作4日,領取工資4,000元,則雇主應以4,500元之級距予以提繳,並註明為部分工時人員,提繳退休金之金額為270元【算式:4,500元×雇主提繳率6%】。且該提繳金額由雇主負擔,不得自勞工工資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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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部分工時工作者,勞保、就保及職災保險權益有保障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是提供勞工發生保險事故時的經濟安全保障,影響勞工權益甚鉅。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僱用勞工5人以上公司、行號等單位,為強制投保單位,雇主應為所僱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僱用勞工未滿5人之單位,得由雇主為其辦理加保。

事業單位不論僱用人數多寡,依《就業保險法》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均為強制投保單位,應為所僱勞工辦理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勞工不論為全時工作或部分工時工作者均有適用。

雇主如未依規定為勞工辦理加保,將處以罰鍰,且勞工因此受有保險給付損失,雇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勞工如遭遇職業傷病,於請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雇主並應繳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金額。

 

投保薪資之定義與調整時機

一、投保薪資的定義

  1.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是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的規定,申報投保薪資。
  2. 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5項規定,「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為減輕投保單位行政作業負擔,勞保局將針對原投保(提繳)24,000元及25,200元之被保險人(勞工),辦理投保薪資(提繳工資)逕調作業,該等人員自明(111)年1月1日起投保薪資(提繳工資)將自動調整為25,250元。另如投保(提繳)原基本工資24,000元等級,惟屬部分工時註記身分、職業工會低收入會員、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或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考量其實際收入不隨基本工資調整,故不列入逕調,渠等投保薪資(提繳工資)將維持24,000元。

二、 申報調整時機

  1. 被保險人之平均月薪資總額如有變動,投保單位應於法定申報調整期限(每年2月及8月底)前填具投保薪資調整表申報其投保薪資調整,又投保單位如為即時反映員工薪資所得亦可按月或按季申報調整,均屬適法。
  2.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
  3. 故投保單位可視業務需要及員工月薪資總額異動情況,至少每隔半年(每年2月及8月)按所屬員工最近3個月之平均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調整,但被保險人薪資如有變動,亦可隨時申報調整,並非投保薪資之調整僅能在每年2月及8月申報。
  4. 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應徵召服兵役、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因育嬰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年資合計滿15年被裁減資遣或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時,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前述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之規定,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逕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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