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新收入認列模式之影響

公開發行公司於104年全面採用IFRSs編制財務報告

· IFRS

我國上市櫃公司自102年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公開發行公司亦於104年起全面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與全球同步使用相同的會計準則,國際會計準理事會為提升IFRSs品質及縮小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間版本差異,不斷增修訂多項公報,讓企業的財務資訊更能公允表達財務績效狀況。且因應企業適用的新準則公報變動,金管會也配合檢討及修正相關監理法規,舉行多場宣導會,並製作實務指引或釋例來協助企業處理導入新公報的問題。

金管會宣布我國103年5月發佈之IFRS15「客戶合約之收入」將於107年1月1日起生效。為因應此一公報變動,評估適用時程,已成立「採用IFRSs新公報工作小組」以解決企業採用IFRS15面臨之問題。據統計,IFRS 15公報對97.89%之企業無重大影響,其餘受影響較為顯著之前五大企業分別為:電信業、生技業、營建業、百貨業及電機機械業,基於IFRS 15試算評估結果對公司收入認列金額影響不大,我國於107年1月1日開始適用該公報。

IFRS轉換

 

IFRS15將取代部分

此準則將取代IAS18「收入」、IAS11「建造合約」、IFRIC13「客戶忠誠計畫」、IFRIC15「不動產建造協議」、IFRIC18「自客戶之資產移轉」及SIC-31「涉及廣告服務之交換交易」,主要差異在於期中揭露、合約收現性門檻及適用時點。除非客戶合約屬於其他準則適用範圍(例如租賃、保險合約及金融工具),新收入模式適用於所有客戶合約。

當合約包含多項履約義務,部分履約義務係屬於其他準則所規範之範圍,其他準則之任何分離與原始衡量規定應優先適用,合約之剩餘金額則再歸屬於適用新收入模式之履約義務,若其他準則無分離與原始衡量規定,則應直接適用IFRS15之規定。IFRS15核心原則為:企業應認列收入以描述移轉已承諾支商品或勞務予客戶之金額係反映企業交換該等商品或勞務所預期有權取得之對價,企業應以個別合約為基礎適用該準則。

 

IFRS15大幅擴增現行收入認列之揭露規定

企業應進行支揭露包括:

  1. 收入之細分,以「描述收入及現金流量之性質、金額、時點及不確定性如何被經濟因素影響」。
  2. 合約餘額之特定資訊,例如:應收款、合約資產及合約負債之期初及期末餘額、期初合約負債餘額中於當期認列為收入之金額,及當期所認列之收入中與前期已滿足之履約義務有關之金額。
  3. 對於預期超過一年之合約,分攤至剩餘履約義務之交易價格之彙總金額,及企業預期何時將該金額認列為收入之說明。
  4. 有關履行或取得合約成本認列為資產之資訊。
  5. 企業與客戶合約之商品或勞務之類型、重大支付條款、滿足履約義務之通常時點之質性揭露資訊。
  6. 收入認列金額與時點重大判斷之說明。
  7. 有關貨幣時間價值及取得或履行合約之成本所進行之政策判斷。
  8. 用以決定交易價格及分攤交易價格至履約義務所使用之方法、輸入值及假設之有關資訊。

應用新收入模式的步驟

  • 步驟一. 辨認客戶合約。合約可為書面、口頭或為企業之商業實務慣例。
  • 步驟二. 辨認合約之履約義務。應先辨認可區分之履約義務,且應於合約開始時加以辨認。
  • 步驟三. 決定交易價格。企業需決定其交付承諾之商品或勞務預期有權收取之對價金額,始能認列收入。
  • 步驟四. 分攤交易價格至合約之履約義務。當合約包含超過一項可區分之履約義務,企業應將交易價格以相對單獨售價分攤至每一可區分之履約義務。
  • 步驟五. 於滿足履約義務時認列收入。當特定履約義務之標的商品或勞務之控制移轉予客戶時,該履約義務已被滿足。

 

企業應於2018年1月1日起適用IFRS15

建立IFRS15(客戶合約之收入)主要目的係對財務狀況表之使用者輕易檢視有關於客戶合約產生之收入與現金流量有關之性質、金額及其他不確定性可取得有效且淺顯易懂的資訊。「收入」係各企業營運成長之象徵,為了使企業之財務報導更具可靠性,亦隨著與國際接軌,經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評估後宣布我國於民國107年1月1日與國際同步適用IFRS15(客戶合約之收入) 企業應於2018年1月1日起適用IFRS15,得提前適用(提前適用,應揭露)。

一準則之誕生,往往可取代現行使用之國際會計準則(IAS)或解釋公告,例如:IAS11【建造合約】、IAS18 【收入】及其他相關解釋公告等,較可方便運用準則且不互相牴觸。在IFRS15(客戶合約之收入)適用所有客戶合約,但IAS17【租賃】內之「租賃合約」、IFRS4【保險合約】內之「保險合約」、IFRS9【金融工具】、IFRS10【合併報表】、IFRS11【聯合協議】、IAS27【單獨財務報表】及IAS28【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內之「金融工具及其他合約權利或義務」以及相同業務之企業間依「非貨幣性交貨」協助銷售客戶之合約除外:

企業切割時間的點五個判斷步驟

客戶合約成立至收入認列時,有判斷步驟可協助企業在切割時點時更加明朗:

  • 步驟一. 辨認客戶合約:合約可依書面、口頭等其他慣例表示,並可履行權利及義務。(目前規定並無明文規定,故作法可能造成分歧)。
  • 步驟二. 辨認合約履約義務:在辨認合約中之履約義務時提供明確之定義,合約開始時應先確認「可區分」之履行義務,同時成立下述兩條件及可視為「可區分之商品或勞務」:客戶可自該商品或勞務本身或與客戶容易且隨時可得之其他資源結合而獲益。當企業在移轉商品或勞務給予客戶時之承諾以及其他合約內承諾係可單獨辨認時。
  • 步驟三. 決定交易價格:企業在交付商品或勞務給客戶時,雙方承諾之價格應為企業方在收取預期有權取得之金額或最有可能取得的價格(價格可能因打折、讓價或其他誘因而有所不同)。
  • 步驟四. 分攤交易價格至合約的履約義務:將步驟三之交易價格分攤至客戶合約中相對售價之可區分履約義務(步驟二)。
  • 步驟五. 滿足履約義務時點時或一段區間便可認列收入:企業交付部分或全部之商品或勞務給客戶且已滿足該義務時,得認列部分或全部之收入。

 

依不同狀況區分會計科目

若雙方任一方已履約,便可搭起相互間關係之橋梁(履行義務及付款關係),並於財務報表列合約資產或合約負債。企業可向客戶收取對價或款項可收回之前,已移轉商品或勞務給予客戶之履約時,企業應於財務狀況表列報為「合約資產」;企業須將任何對價之無條件可收回之相關權利,於財務狀況表單獨列報為「應收款」;客戶收到商品或勞務服務前,已支付對價或無條件支付對等金額時,企業應於財務狀況表列報為「合約負債」。

有關「揭露」原則係客戶合約收入應與其他來源之收入分開單獨揭露;應收款或合約資產若發生減損,亦與其他減損項目分開單獨揭露;上述會計科目需揭露期初之金額及期末餘額;若發生重大變動(如:企業合併、減損等),應充分揭露。

因企業針對每一客戶合約不同而產生不同的優惠折數、折扣或違約罰款等皆影響「交易價格」,且企業在提供客製服務上也已盛行許久,因此IFRS15之規定主要係將企業之收入認列時點區分,才可得到最詳盡的「合約資產」、「合約負債」或「應收款」,財務狀況表上的表達才能更清楚完善。

 

新準則對企業的影響與衝擊

新準則對不同公司可能有會不同程度的影響,對某些企業而言,新準則可能會有明顯的衝擊,甚至有可能影響其收入認列的金額或時間點。相對的新準則也有可能對某些企業影響不大,轉換過程也較為容易。然而,因為新準則對於財務報表揭露的規定更為廣泛,即使新收入準則不影響財務報表數字,揭露規定的改變也將對所有企業產生影響,甚至改變企業內部之資料蒐集的系統和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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