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日」為法定休假日
《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國慶日放假1日。114年國慶日為10月10日(五),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付工資,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事業單位將直接與行政機關日曆表同步3天假期,如需加班事業單位應需經企業工會同意或經勞資會議同意。雇主如事後再有需要勞工於10月10日(五)出勤,也應給付休假日加班費。

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今年會形成3天連假。假設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8小時內無論出勤幾小時,皆需給予一天工資,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 10月10日(五):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
國定假日出勤1-8小時(不滿8小時仍以8小時計算),加倍發給一天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超過8小時部分:
1.第9、10小時:每小時按平日工資1⅓倍,加給。
2.第11、12小時:每小時按平日工資1⅔倍,加給。 - 10月11日(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 10月12日(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國慶日連假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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