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1起,執行業務者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3,000元以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收入

伙食津貼項目與誤餐費、夜點費是否為工資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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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津貼加碼

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將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收入額度由現行每人每月新臺幣(下同)2,400元提高為3,000元,並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該部同步發布釋令,將執行業務者員工的伙食費免稅額度也提高為3,000元,以期一致。

政院拍板伙食費調整上限

財政部公告調整伙食津貼上限,自112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放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金額(包含加班誤餐費),由原先每位員工每月新台幣2,400元,上調至每人每月新台幣3,000元;在新台幣3,0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數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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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帳上支付的伙食費,屬有限額的項目,支付給員工的伙食費,每人每月在3,000元內,免視為員工的所得,超過3,000元之部分,應轉列員工的薪資所得,其超過限額部分仍得按實際支付金額列報費用減除,惟公司應注意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稅款。

伙食津貼的定義

對於伙食津貼,一般員工認知多半是全然不解;員工不明白為何工資條上面列出應稅所得與免稅所得個別總計金額,且免稅所得中又單獨列出伙食津貼項目到底是何意義呢?

根據財政部對營利事業伙食費之認定標準與應取具憑證說明:

  1. 營利事業不論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亦即伙食津貼),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但國際航運業供給膳食可免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就食名單。
  2. 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金額,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

  1. 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3,000元為限

伙食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1. 主食及燃料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2. 蔬菜、魚類、肉類應由經手人出具證明。
  3. 委請營利事業包伙或在其他營利事業搭伙者,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4. 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係委由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者,為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收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

故依照財政部公告,伙食費用非超出新台幣3,000元則列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金額,亦非工資的一部分。

誤餐費與夜點費定義

誤餐費係指員工因公加班且加班時間橫跨了用餐時間,間接導致員工無法於正常用餐時段用餐;雇主所發給員工之補助金額,稱其為誤餐費。夜點費則係指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員工,給予員工購買點心之費用稱為夜點費。

但有鑑於雇主變相將員工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改以夜點費或誤餐費之名義發放,藉此降低雇主責任與成本;因此勞工委員會於94年修正刪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之夜點費或誤餐費規定,爾後有關此兩項相關費用是否應列為工資,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及上開原則,需採個案認定。

因應伙食津貼改變系統操作

為因應政府突如其來政策改變伙食津貼上限,與需配合公司要求加班產生之員工加班誤餐費或加班夜點津貼費用,系統可採用之解決方案:

批次基本薪資異動功能:

可經由批次變更人員基本薪資項目金額,藉此因應政策即時轉變,達到快速調薪、快速異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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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傳輸模版作業功能:

員工登打加班申請單單據,與搭配系統人力資源傳輸模版設定,因應公司認定之加班誤餐費給予認定方式,設定彈性化商業規則公式,藉此來滿足各間公司所需。(公式可依照各公司需求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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