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日為勞基法37條所定放假日

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基法》37條所定放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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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得以行使權利,勞動部已指定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放假日。中央選舉委員會已公佈114年7月26日(星期六)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8月23日(星期六)為「公民投票日」,該二日業經勞動部公告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日。該日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至於具投票權但當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因勞工本得於當日行使投票權,因此不另外給假。

勞基法規定公民投票日,如出勤須加倍發給工資

選舉當天放假「1日」是指7月26日午前0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工作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另,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則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休息日出勤工資。勞動部特別提醒,行使投票權為公民之權利,雇主不得妨礙勞工投票;因投票權僅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雇主如果需要具投票權的勞工於投票日出勤工作,必須在不妨礙其投票意願的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並應加給出勤時段工資,至於計算方式有3種類型:

假設月薪(新臺幣,以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原屬勞工的工作日:

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舉例而言:勞雇雙方原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若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除當天薪水照算外,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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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屬勞工的休息日:

視工作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11月26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算。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3以上;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2/3以上。

以工作8小時為例: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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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跨日班

投票前一天給予正常薪資、投票當天為薪資的2倍

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

  • 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之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有工作義務之勞工依法放假一日。
  • 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放假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依法放假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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