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營業人外銷或進口貨物發生退貨營業稅申報實務

· 進出口

進、出口貨物發生退貨時,營業稅應如何申報之問題,特別將經由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之相關規定及申報方式整理如下:

出口退回 (復運進口)

貨品退回整理再出口或直接補送貨品出口:

「G7 國貨復進口」及「99 國貨或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貨物退回修理、保養、掉換後再出口」。退回及再出口,均免申報營業稅;掉換復運出口非屬外銷,故不得申報適用零稅率。

貨品退回不再出口:

「G7 國貨復進口」及「55 國貨退回或自由 港區事業輸往 國外貨物因故 退回進儲自由港區事業不再出口」。

  1. 依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 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自行填具「銷貨退回或 折讓證明單」。
  2. 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當期(月)「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零稅率銷貨退回欄 (申報書 19 欄)填報退回金額申報。
  3. 如當期(月)零稅率銷售額合計(申報書 23 欄)為正數,應就該餘額依原規定計算公 式計算得退稅限額辦理退稅;如為負數, 在計算「得退稅限額」(申報書 113 欄) 時,零稅率銷售額合計以零計算,俾免影 響購買固定資產可退稅之金額。

 

進口退出(復運出口)

海關不退還原代徵之營業稅款:

 

「G3 外貨復出 口」及「82 已完稅進口之外貨因故復出口不再進口」

  • 因原該筆海關代徵之營業稅款已扣抵,且 海關不退還,自無須再申報。
  • 得於發生退貨當期(月)列入進項總金額 (申報書 48 或 49 欄)之減項。
  • 依海關代徵 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十四、向 原進口地之 海關核實退 還所代徵之 營業稅: 「G3 外貨復出 口」及「82 已完稅進口之外貨因故復出口不再進口」
  1. 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於 發生退稅當期(月)填報至「退出、折讓及海 關退還溢繳稅款」欄(申報書 40、41、42、43 欄),自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2. 營業人如漏未申報上開退稅資料,導致虛 報進項,應依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5款規定處罰。
  3. 如原繳納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未申報扣抵 銷項稅額者,則免依前揭規定辦

 

營業人外銷貨物且原已申報適用零稅率,之後因故退運回國內時,應自行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當期(月)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另營業人進口貨物且按「載有營業稅額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之稅費繳納日期所屬月份,於申報當期(月)營業稅時一併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該進口貨物如有向海關申報退運出口,並取得退還之營業稅額時,則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之。提醒稽徵機關會依海關通資料進行交查,營業人如漏未申報上開海關退稅資料導致虛報進項稅額,將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