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於111年12月底預估次一年度符合舊制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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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於111年12月底預估次一年度符合舊制退休條件勞工所需退休金,並於112年3月底前補足差額

年終將至,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如尚有僱用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勞退舊制)之勞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底前,估算次一年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及第54條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如有不足,應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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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55條標準舊制工作年資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雖已於94年7月1日施行,惟事業單位內如仍有選擇適用勞退舊制,或保留舊制工作年資且尚未結清之勞工,於勞工符合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要件時,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所定標準,給付舊制工作年資之退休金。

事業單位如有僱用具勞退舊制年資之勞工,依法雇主除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規定按月繼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義務外,尚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底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是否足以給付次一年度預估成就自請退休要件之一(即: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或強制退休要件(年滿65歲)之勞工,其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標準計算之退休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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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ERP系統HR之新舊制提撥退休金

退休金差額應於次年3月底一次補足

如有不足,雇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補足差額;補提差額之繳款單,事業單位可至臺灣銀行網站列印「補提差額」繳款單,並於繳存年度填寫「111年」,至代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金融機構(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兆豐銀行、合作金庫、華南銀行、第一銀行、彰化銀行、高雄銀行、臺灣中小企銀及台北富邦銀行)進行繳納。

勞動部為保障舊制勞工之退休金權益,每年度除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合作辦理勞工退休制度及法令說明會外,亦主動通知、輔導並協助事業單位進行估算,以落實《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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