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有之案事業單位雇主,不論僱用人數多寡,皆應為勞工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職保),以確保勞工工作安全,並分攤雇主的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此外,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規定,依法已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等事業單位雇主,不論僱用員工人數,皆應成立投保單位,並於所僱職工到職之當日為其辦理參加職保。
為落實以上強制納保規定,針對未依規定辦理加保之雇主,除將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外,若員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保險人將依法於保險給付範圍內確認金額,令違法雇主限期繳納。雇主如已繳納前開給付金額者,始得就其員工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勞工保險保險費率112年1月1日起,由11.5%調整為12%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已自(112)年1月1日起,由11.5%調整為12%,經扣除內含之就業保險費率1%,112年起將以11%計收勞工保險保險費。 以111年6月一般單位被保險人之平均投保薪資35,071元估算,雇主每月負擔個別被保險人之保險費增加122元,勞工每月負擔保險費增加36元,政府補助保費每月增加18元;職業工會以平均投保薪資29,125元估算,工會被保險人每月負擔保險費增加87元,政府補助保險費每月增加59元。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機制相關福利有哪些呢?讓我們一起快速瞭解下吧~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機制修訂三大重點
(一)擴大納保範圍
- 凡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不論僱用人數,全部納入強制加保對象,且到職即受保障,即使雇主漏未辦理加保,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仍然享有保險給付權益。
- 按不同就業型態,提供強制、自願及特別加保等多元加保管道;針對受僱於自然人雇主勞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人員,提供簡便加保措施,讓勞工都可以按其勞動關係加保,獲得職業災害保險保障。
(二)提升整體保障
- 提高投保薪資:上限由新臺幣(以下同)4萬5,800元提高至7萬2,800元,部分工時工作者的下限由1萬1,100元提高至基本工資,除可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更適足之給付保障外,也可更有效分攤雇主的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有助企業穩定經營。。
- 增進各項給付權益:擴大醫療給付範圍,將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特殊材料自付差額納入給付範圍外,傷病給付前2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100%發給,第3個月起發給70%,以保障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而不能工作期間的經濟生活安全。另增列部分失能年金,及失能、遺屬年金皆改按投保薪資一定比率發給,不再按年資計算,以強化對年資較短勞工的權益保障。。
- 充實相關津貼補助:針對被保險人於傷病住院期間或發生失能事故,生活無法自理而有看護需求者,提供照護補助。經醫師診斷需使用輔助器具者,提供器具補助。另對於退保後始診斷罹患職業病者,也提供醫療、器具、照護補助、失能或死亡津貼等。

(三)整合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業務
- 成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統籌辦理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業務,以提升服務職業災害勞工能量。。
- 落實職業災害預防:除挹注經費協助雇主辦理相關預防工作外,亦將擴大辦理從事特定有害作業之勞工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對於曾從事有害作業者在轉換工作或離職退保後,也提供健康追蹤檢查。。
- 協助職災勞工儘速重返職場:由專業服務人員早期介入,以個案管理服務方式提供專業評估及諮詢,並協助擬定復工計畫。另提供勞工最長180日的職能復健津貼外,也補助雇主協助該等勞工復工之輔助設施或僱用職災勞工,以提升勞資參與職能復健之誘因。。
以上,針對修訂內容,或許看完後還是有困擾存在。現在,讓我們換個方向來看,先了解何謂"職災保障"?再逐步往下瞭解修訂前後的影響有哪些差異吧!
職業災害的定義
首先,【職業災害】係指勞動者因執行公司職務工作,或從事與執行公司職務相牽連之行為,發生災害致使身體受傷無法進辦公之情形。例如:勞動者上/下班於『適當情境』中,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致發生之傷害,可視為職業傷害。
針對『適當情境』名詞定義,解釋說明如下:
- 應符合時間:上下班時間所發生的意外事故,合理的通勤時間約在1小時以內。
- 應符合地點:上下班「必經途中」所發生的意外事故。
- 應符合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如: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等。
- 應符合不因勞工私人因素,於行程結束後返家途中發生事故,此亦不屬職災賠償範圍。
- 其他情境,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之。
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受領項目有哪些?
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區分有二,一為「門診免繳健保負擔費用」:可免繳交全民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一為「住院期間膳食費用減半與住院期間無法工作補償之薪資」:享有住院期間普通膳食費、一般治療飲食費,享有30日內僅需支付半數金額;另,因住院期間無法工作之補償薪資,依照申請期間第一年補助職災發生日前半年平均投保薪資*70%,第二年補助職災發生日前半年平均薪資*50%,無論勞保年資,補助時長最長可請領兩年。
修法前後差異比較
修法前
- 雇主可能尚未幫勞工投保,勞工即發生職災。
- 職業災害費率投保薪資上限45,800。

修法後
- 事業單位只要有登記,勞工全部納入強制加保對象,到職即受保障,即使雇主漏加保,勞工發生職災仍然享有保險給付權益。
- 提高投保級距至72,800,部分工時工作者投保級距由11,100提高至最低基本工資。
勞工保險讓企業與勞工多一分保障
勞工保險是一個重要的勞工保障制度,這不僅保護了勞工的權益,也確保了企業的持續發展,勞工保險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企業依法為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除了在意外中保障了勞工的經濟生活安全,還具有分攤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風險的功能,從而建立一個持久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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